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现将《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8419

件:


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设立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根据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是郑州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面向基层、服务民生,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通过在县(市、区)(含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下同)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及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让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百姓。

第三条 科技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镇发展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实施原则

(一)需求驱动,面向基层。以惠民需求为驱动,以县(市、区)为主要应用示范基地,推动科技成果走进基层,解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二)科技引领,典型示范。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示范和推广,选择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先行试点、稳步推进。

(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四)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根据地域特色和科技工作基础,进行整体设计,统一部署,分批安排。选择不同类型、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市、区)及项目,成熟一批,实施一批。

(五)责任明确,协同推进。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衔接国家及省科技惠民计划,发挥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组织机制,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

(六)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科技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分批实施,实施周期一般为二年。强化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科技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年度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项目立项、成果管理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研究制定科技惠民计划及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惠民计划项目预算审批。

第七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以及项目立项后的实施管理和协调;负责落实配套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科技惠民计划相关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协调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普及。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团队,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技惠民计划重点支持领域: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面向基层的医疗器械及保健康复器材、常见病多发病高效诊治、中医药、医疗信息化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水和土壤污染控制与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城镇发展与社会事业领域。优先支持绿色城市交通建设、宜居建筑等技术的转化推广应用。优先支持数字城市和社区、社会保障系统管理服务、便民惠民公共服务、科技文化融合示范等科技惠民平台建设。

(五)现代农业领域。优先支持都市农业、设施农业、循环农业技术成果示范应用,智慧农业、智慧物流、智能装备的示范,电子商务平台、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科技扶贫服务平台示范,以及土壤生态恢复、农业新品种示范应用。

第十一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征集与立项

(一)基层组织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正式行文上报市科技局。

鼓励基层组织单位推荐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县区试点项目,市科技局备案),并适当放宽限项要求。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立项后,相关单位围绕立项时确定的项目重点任务和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

(四)根据项目论证结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年度计划。

(五)基层组织单位依据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六)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立项项目,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惠民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建立了密切合作的协同创新机制,能够充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应为当地政府关心、百姓关注、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先进、成熟、适用,具备可推广性,技术成果所有方与应用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清晰。

(三)项目实施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指标可考核。

(四)项目实施须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五)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须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并确保资金足额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提前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推荐。

(六)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四章 绩效考评和验收

第十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整体评价。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挤占、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未落实承诺经费等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后,基层组织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市推广应用。基层组织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先进技术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科技惠民计划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围绕科技惠民计划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组织协调,联合财政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有机衔接技术开发、工程示范及产业发展,建立起各部门协同,市、县(市、区)联动的协同推进体系。

第十七条 加大政府支持引导,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充分发挥市科技计划的主导作用,积极衔接国家及省级科技惠民计划,加强各类科技计划的集成实施力度,同时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加大对科技惠民计划的投入,努力形成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第十八条 加快民生科技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惠民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加强生命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发展、环境治理、信息服务等民生领域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的布局与建设,提高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实施的技术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强化产学研用协同及示范带动作用。加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实施。实施科技惠民项目突出以点带面,选择基础较好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树立典型。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第二十条 提高公众对科技惠民工作认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普及并推广科技惠民成果。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先进科技成果在本地区的应用示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科技的实惠与便利,形成全市上下协力推进民生科技工作的局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郑科〔2013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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