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管理水平,促进开放共享服务,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组织对2018年制定的《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实施细则》(郑科规〔2018〕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2日
附 件
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优势,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利用率,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服务能力,根据《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原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1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个人(以下统称“使用者”)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不属于本细则支持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为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设立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向拥有者提供共享服务奖励;
(二)向使用者提供共享使用后补助;
(三)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
第四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工作,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服务中心设立在郑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建设、运行、维护共享服务平台;
(二)采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
(三)参与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
(四)参与组织开展共享服务绩效评估;
(五)参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奖补工作;
(六)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四章 共享双方权力及义务
第五章 共享奖补及申请
(一)使用者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仪器单位应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服务中心报送仪器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入网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由拥有者网上注册后,向服务中心提交《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申请表》;
(二)服务中心对入网申请信息、仪器设施的性能指标及机组技术水平进行审查核实,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第八条 服务中心对入网共享仪器设施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仪器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保障入网仪器设施持续提供高效服务。
第九条 参与共享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拥有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检测、检验、中试、快速成型等服务内容和费用。
第十条 拥有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向使用者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三)提供共享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估的,可以获得相应共享服务奖励;
(四)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配备专业人员,完善配套设施及管理制度,提升技术服务能力,保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完好并正常使用;
(五)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六)为使用者保守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 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合法使用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对利用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形成的成果享有所有权;
(三)按规定获得共享使用补助;
(四)按约定向拥有者支付使用费用;
(五)不得侵犯拥有者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奖补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后补助形式实施,每年度进行一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核,经研究审议,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共享奖补建议。共享奖补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评审、考核确定的资金总量,结合年度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等实际测算确定,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市级共享奖补资金。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市级共享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使用者共享使用后补助标准及条件
对使用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仪器设施资源的使用者,按照实际缴纳费用10%-30%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使用国家、各省级及其他市级平台仪器设施资源的使用者,由使用者收集证明材料,在检测费用付费凭证开具后30天内向服务中心提交纸质资料报备,经审核通过后,按照实际缴纳费用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已获得共享后补助资金的单位在申报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时不得重复申报研发检测费用。
共享使用后补助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2.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进行网上预约或书面报备;
3.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过程中,使用国家、各省级及市级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中试、快速成型等活动,并产生使用费用的;
4.使用者提供服务合同和符合规定的付费凭证。
第十四条 拥有者共享服务奖励标准及条件
共享服务奖励由专家按照拥有者共享服务业绩、共享服务管理、服务队伍与能力、信息公开等情况综合评估并确定优秀等级。优秀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个等级原则上不超过20家单位。
共享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或服务用户50家以上的,可参评A级服务单位;共享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或服务用户30家以上的,可参评B级服务单位;共享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或服务用户20家以上的,可参评C级服务单位。
以非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拥有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
共享服务奖励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郑州区域内参与共享工作的拥有者;
2.提供共享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及材料
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通过“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受理申报,经所在地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提交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评审。
1.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后补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委托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4.付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或行政事业费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
(二)拥有者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申请表;
2.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3.收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或行政事业费收据、银行收款凭证);
4.共享服务工作报告(含典型服务案例、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十六条 拥有者获得的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可用于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拥有者不履行共享服务义务、未如实上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数据、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市科学技术局在共享服务平台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提请相关主管部门终止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并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不予批准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十八条 拥有者、使用者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共享奖补资金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的资金,责令退回,拒不退回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18年8月14日发布的《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实施细则》(郑科规〔201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