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现将《郑州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5日  







郑州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在践行信用承诺、履行约定义务、奉行科研准则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责任主体开展诚信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参与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

党政机构工作人员的科技计划诚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科技计划诚信管理是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用郑州”建设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责任主体的行为,提高其科学道德与科技计划诚信水平,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诚信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拟订科技计划诚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工作。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将科技计划诚信管理要求落实到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环节。

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领域内的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并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事实调查等工作。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各类自然人及法人单位是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自觉践行诚信要求,按照计划约定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 实行科技计划信用承诺制度,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责任主体,均应按规定签署信用承诺书,对自身信用状况、材料真实性等信息作出承诺,并承担违背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实行科技计划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对责任主体开展事前信用核查,将诚实守信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必备条件,对存在科技计划失信行为且仍处于失信保留期的责任主体,或被“信用中国(河南·郑州)”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科技计划诚信管理的依据包括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验收材料等正式资料,以及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等。


第三章 信用评级

第九条  完善科技计划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行责任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责任主体科技计划诚信履责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评级。评级分为信用正常、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级别,分别用A、B、C表示。

第十条 A级,信用正常。适用于无本办法所列失信行为,或具有失信行为但已完成整改且失信保留期届满的责任主体。

该评级为责任主体的默认等级,给予其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科技活动的正常资格。

第十一条 B级,一般失信。适用于具有下列失信行为且仍处于失信保留期的责任主体。该评级失信保留期一般为1年。

(一)项目承担人员、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一般失信行为:

1.因项目承担人员组织管理不到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提供应有的管理服务保障,导致项目在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中结论为“终止实施”,或项目结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2.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协作单位及课题组成员等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擅自变更调整的,或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影响项目执行的;

3.项目承担人员或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计划实施期满,未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按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项(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

4.项目承担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未与有关协作人员或单位约定知识产权管理事项,造成知识产权纠纷的;

5.其他因失职行为,对项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咨询评审专家的一般失信行为:

1.接受评估评审邀请,但未参加评估评审且未提前通知相关组织单位的;

2.评估评审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没有主动回避的;

3.在有封闭要求的评估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关闭或上缴通讯工具,且评估评审期间违规与外界发生联系的。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评估评审机构等因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评估评审公正性事件,或导致保密信息泄露,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上报的;

2.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未按照有关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不能完整反映相关指标,影响项目评估评审的。

第十二条 C级,严重失信。适用于具有下列失信行为且仍处于失信保留期的责任主体。该评级失信保留期一般为3年。

(一)项目承担人员、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的;

2.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

3.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的;

4.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拟推荐项目予以公示的;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的;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的;

5.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6.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二)咨询评审专家的严重失信行为:

1.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影响评估评审结果公正性的;

2.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的;

3.故意泄露评估评审结果、专家意见和相关保密信息的;

4.利用评审专家身份为本单位及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管理资格的;

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的;管理的科技计划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的;

4.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5.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的;

6.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严重违反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约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上述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取消一定期限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资格,并按照以下惩戒措施单独或合并使用。

B级责任主体的惩戒措施:警告;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相关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终止、撤销相关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

C级责任主体的惩戒措施:终止、撤销相关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撤销或建议撤销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已拨财政资金;永久取消参与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资格。该评级责任主体将被列入科技计划失信黑名单,并上传至“信用中国(河南·郑州)”平台。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级为B级或C级的责任主体在完成整改且失信保留期届满后,及时调整其信用评级为A级。信用评级为A级的责任主体被发现存在本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按规定降低其信用评级。累计被评定为B级3次(含)以上的同一责任主体,应将其信用评级降为C级。


第四章 诚信监督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处室、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责任主体科技计划诚信履责情况的跟踪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失信行为及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事实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关的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依据调查报告记录失信行为,对相应责任主体提出惩戒建议,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如有需要可提交局党组研究。

惩戒建议应包含: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失信事实情况、信用评价等级、惩戒措施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等。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举报受理、事实调查、惩戒实施、申诉复查等程序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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